村规民约能否规定违法事项?新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

村规民约能否规定,出嫁妇女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女子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答案是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是该法的亮点之一。该法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该法还进一步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实际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确立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村规民约能否规定,出嫁妇女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女子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答案是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是该法的亮点之一。该法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该法还进一步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实际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确立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为了让农民群众了解村规民约为何不能有上述这些限制妇女权益的规定,记者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推荐的3个典型案例释法说理。

出嫁妇女

可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山东省日照市某街道部分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出嫁,就不再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比如写明:“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村里应劝其迁出户口。女方户口不迁出并在本村安家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分配权。”

2023年2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照经开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当地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依法调取在某街道备案的45个行政村的村规民约,并实地走访当地村民,查明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有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众多出嫁妇女及其子女。

2023年2月3日,日照经开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该街道办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下发《关于整改不合规村规民约的通知》,责令案涉村委会修改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共计252条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等违法内容的条款。

2023年3月7日,检察机关经过跟进调查,确认案涉村委会已按照程序完成全部村规民约修订意见的征集和内容整改,删除了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条款。通过监督,最终有147名农村妇女获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享有与本村男性村民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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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日照经开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法制办等部门,就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到该街道办实地走访,确认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均增加了妇女权益保障内容。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反映的问题,推动日照市司法和民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对村规民约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不能因其是再婚媳妇

便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24年7月,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天府新区某街道办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第五条规定:“离婚后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后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导致众多合法再婚女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被认定,引发众多诉讼争议。

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村委会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该街道办所辖8个行政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内容、社会影响、损害后果等情况开展调查取证。一是通过线上开展调查,以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关键词,在全市网络理政平台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以该街道办为被告的关于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方面的投诉、诉讼情况,核实涉及该街道办的相关投诉有17次,相关农村离婚、再婚妇女村民资格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达20余件。二是通过线下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该街道办所辖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行政案件及相关民事诉讼卷宗材料,联合妇联实地走访300余人,确认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024年7月30日,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基层监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8个村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及时消除损害妇女权益等隐患。街道办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组织8个村召开会议修订村民自治章程,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公示等程序,8个村制定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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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该街道办向天府新区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按检察建议内容全面整改。天府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确已修订,案涉问题得到整改。

“女子户”和离异返乡妇女

也应享有土地安置补偿权益

湖北省崇阳县某镇A村三组、B村七组分别于2010年、2011年通过村民会议确定的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本村女性不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安置补偿权益。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和“女子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由推行该决议,致使11名因离异、丧偶等原因造成户无男性的“女子户”和离异返乡的出嫁妇女无法获得安置补偿。

2024年1月16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阳县检察院”)收到相关案件线索后,通过走访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查实案涉问题线索。另查明,该镇所辖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居)民会议决议均未向镇政府备案,镇政府也未予以审查和指导。

2024年2月2日,崇阳县检察院对该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3月5日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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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崇阳县检察院联合崇阳县妇联、该镇政府、案涉村委会及当事人召开圆桌会议,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如何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属地镇政府应如何履行妇女权益保障职责等问题进行讨论,明确了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村组应当保障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益。

2024年5月5日,该镇政府针对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称,已对案涉当事人制定妥善安置方案,还印发通知督促全镇各村(社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居)民会议决议进行自查自纠,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改正,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强化监督,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居)民会议决议及时主动申请备案。

2024年8月初,崇阳县检察院进行跟进调查,确认全镇11个社区和28个行政村公示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均增加了妇女权益保护内容,且依法向镇政府进行了备案。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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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法律保护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明确指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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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于平等保护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防止出现“两头空”的权益受损问题。

如果村民自治侵害了妇女权益,应该如何纠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官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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